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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資訊-碩士班



課程類別學分數
獨立研究2
必修課程4
選修課程26
合  計32

說明:

一、畢業學分:至少應修畢 32 學分。

二、修習學分:每學期至多可修習 14 學分。

必要時得經任課教師及系主任同意,加修1至3學分。

三、修業年限: 1-4 年。

四、學分抵免:
(110學年度起入學生適用) 
如曾修習相關課程,可依照本校或本系相關規定辦理抵免,除取得本系碩士學位課程先修資格並依規定入學之碩士班學生外,其餘學生最多只可抵免12 學分。
 

五、修業條件:
(111學年度起入學生適用) 
研究生於在學期間應修習「書報討論I」、「書報討論II」、「書報討論III」、「書報討論IV」及「書報討論V」其中至少4門。如有以下情形者例外:
(一)在學期間僅2學期者,可僅修習書報討論I、II。
(二)在學期間僅3學期者,除須修習書報討論I、II,得僅再修習書報討論III、IV、V其中1門。